(2015)晋民申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史俊华、史俊岚因与被申请人史英亮、刘云梅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史俊华,史俊岚,史英亮,刘云梅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9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史俊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史俊岚。史俊华、史俊岚的法定代理人:田艳丽。委托代理人:张延峰,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史英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云梅。再审申请人史俊华、史俊岚因与被申请人史英亮、刘云梅继承纠纷一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阳少民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史俊华、史俊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史俊华、史俊岚再审请求:1、撤销(2014)城民初字第05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及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阳少民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身故保险金的判决;2、改判史晓晖身故保险金315000元不属于遗产,史英亮、刘云梅、史俊华、史俊岚不应继承,保险金属于田艳丽。3、改判一审、二审关于身故保险金部分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二审判决对身故保险金的金额认定错误的。史晓晖生前与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签订的号码为212418012159的保险单生效日为2011年1月5日。《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第2.4保险责任中,关于身故保险金第二款的约定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史晓晖于2013年4月21日因意外身故,保险合同生效已过1年,该保险单保险金额为315000元。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判决保险金为300000元明显缺乏证据证明,判决错误。二、一审、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保险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8条、第80条。1、保险金请求权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要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合同的原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是史晓晖,史晓晖已于2012年6月27日将该保险转给田艳丽,且通知了保险人并办理了投保人变更手续,合法有效。史晓晖与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已经消灭,而田艳丽与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之间建立起新的保险合同关系,为合同当事人。二审法院在二审判决书第7页第二行也依据《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认定了“该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均转至田艳丽名下”,依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的权利包括保险金请求权。因此,田艳丽已于2012年6月27日承继了该保险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2、关于法律适用。《保险法》第18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由此可见,适用《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的前提条件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无法确定的情形。史晓晖投保时在保单受益人处填写“法定”,因法律并未规定“法定受益人”,故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视为未明确指定受益人,二审法院在判决书第6页第19行也认定未明确指定受益人。田艳丽已于2012年6月27日承继了诉争保险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保险金现金请求权,田艳丽作为唯一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要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的人,合法且明确。因此,并不属于《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无法确定的情形,该身故保险金不应也不是被保险人史晓晖的遗产。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1月5日史晓晖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签订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投保金额为300000元,被保险人为史晓晖,保险期间为五年,即自2011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4日,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该合同还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向生存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2012年6月27日经史晓晖申请,被保险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同意,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变更为田艳丽。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本案中史晓晖经保险人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田艳丽,并未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注明为法定,视为未明确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一、二审判决关于意外身故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史晓晖)的遗产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再审申请人史俊华、史俊岚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史俊华、史俊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国平审判员 任君虹审判员 韩红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有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