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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铭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631号被执行人黄铭,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黄铭犯贩卖毒品罪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梅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闽清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于2015年10月27日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标的追缴违法所得1300元,同年11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铭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监狱服刑。另外,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未能结案,现无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恢复强制执行(2015)梅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二项追缴违法所得1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二项追缴违法所得13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赞强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