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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成县同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成州锌业有限责任公司,成县同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成州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县城关镇盘旋路。法定代表人武志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海龙,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鹃,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县同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县城关镇孙家坝。法定代表人徐心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永,该公司职工。本院执行的甘肃成州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县同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成县同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民二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时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志英审判员  赵格社审判员  张社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