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秭归县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鲁华、秦学华、杜国伦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秭归县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鲁华,秦学华,杜国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485号申请执行人秭归县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崔晓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鲁华,男。被执行人秦学华,女。被执行人杜国伦,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因鲁华、秦学华、杜国伦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华、秦学华、杜国伦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60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及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 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国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