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冯志堂与白平军、国网广平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堂,白平军,国网广平县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00887号原告冯志堂。被告白平军(白平均),该村电工。被告国网广平县供电公司。法人代表:逢新民,公司经理。地址:广平县长春大道中段西侧。原告冯志堂诉被告白平军、国网广平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冯志堂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志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东兴审判员 王文素陪审员 郭妹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