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张苏苏与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张苏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杨守敬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王军伟,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苏苏。上诉人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苏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淑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建华、代理审判员关俊峰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张苏苏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的申请,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同意张苏苏撤回起诉的书面材料。本院认为,张苏苏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二、准予张苏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96元(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8元,由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淑一审 判 员 胡建华代理审判员 关俊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冀琦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