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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与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山塑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大庆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刘铁军,行长。被执行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谭方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山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法定代表人刘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大庆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齐建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观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山塑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大庆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工商、房地产、车管、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济商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吉建春审 判 员  隋登科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