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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玉芳与王秀芳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芳,王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芳。委托代理人闻合善,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被执行人王秀芳。张玉芳与王秀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秀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玉芳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秀芳支付给自已赔偿款6.13万,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张玉芳与王秀芳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在履行中,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王秀芳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玉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4)26号《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汤城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曙玮审 判 员  杜连鹏代理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运士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