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周丽与东港市明进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东港市明进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528号申请执行人周丽。委托代理人杨世彬。被执行人东港市明进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哲洙。申请执行人周丽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明进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东港市明进鞋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2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