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7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余永清、黄明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余永清,黄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791-1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牛瀚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永清,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黄明虎,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明虎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明虎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剑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