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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连、吕文连与温良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三,吕文连,温良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173号原告:张连三,男,1944年9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吕文连,女,194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勇,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佳佳,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温良武,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胡大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三、吕文连诉被告温良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三、吕文连自愿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连三、吕文连自愿申请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三、吕文连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李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