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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建刚、孙彩云与王茂森等建设分包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刚,孙彩云,王茂森,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94-1号申请人王建刚,男,汉族,35岁,住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申请人孙彩云,男,汉族,33岁,住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申请人王茂森,男,汉族,43岁,住址四川省泸县得。被执行人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320号。本院在执行王建刚、孙彩云申请执行王茂森、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茂森、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在我辖区内,本案已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民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埃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