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卢朝乃与被告刘世德、第三人桂阳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万福商城项目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朝乃,刘世德,桂阳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万福商城项目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卢朝乃,男。被告刘世德,男。第三人桂阳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万福商城项目部。负责人何朝熙。原告卢朝乃与被告刘世德、第三人桂阳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万福商城项目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卢朝乃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卢朝乃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朝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朝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卢朝乃承担。审 判 长 侯英毅人民陪审员 周宝娟人民陪审员 卢二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段雪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