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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纪xx诉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530号原告纪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城固县。被告丁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委托代理人付永钊,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纪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腊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后同居生活,2007年1月23日办理了结婚手续,同年7月婚生一子。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辱骂和殴打,对家庭不管不问.给我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只好外出打工维持生计,现原被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只有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在举证期内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丁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在举证期内,被告提交了两组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2城固县xx村证明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的婚姻感情现状。被告提交的两组证据经原告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腊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7年1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2013年7月10日婚生一子纪A.婚后一度时期两人感情尚可,后原被告为家庭琐事有过纠纷,感情有所淡化.后原被告各自外出打工至今。2015年10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婚后两人有时发生矛盾,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彻底破裂;诉讼中原告也未能提供出两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离婚诉请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纪某某与丁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纪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荣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