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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领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信用合作联社,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00242号申请执行人XX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XX,系该社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刘XX。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周民初字第015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XX信用合作联社与刘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款为2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75元,执行费30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刘XX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周执字第002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峰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邸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