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伊春天达石油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西林钢铁公司五星石灰石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天达石油有限公司,西林钢铁公司五星石灰石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天达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林钢铁公司五星石灰石矿。法定代表人:王国辉,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宇审判员 张继春审判员 王尔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尚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