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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临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于甘肃省临泽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无前科。辩护人赵相儒,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泽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2015)第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爱华、代理检察员巨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赵相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春天,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与临泽县板桥镇西湾村一、二、三、四社联系玉米制种,签订玉米制种合同,落实制种面积608亩,约定80%的面积按亩保2300元支付玉米制种款,20%的面积按单价计算。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自己从张掖私人种贩处购买的玉米种子亲本发放给农户,并提供技术指导。同年9月玉米种子成熟后,因农户制种产量高低不一,部分玉米种子按每公斤2.1元进行结算。被告人赵某某将全部玉米种子从制种农户处收购后存放于临泽县蓼泉镇金龙华矿业公司院内晾晒、加工并全部出售。被告人赵某某应付临泽县板桥镇西湾村四个社制种农户玉米种子款1363306元,现已全部支付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魏某、赵某乙、雷某某、马某某、张某、范某某、张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张某甲、杨某某、马某乙的证言,制种结算清单及制种款发放表,收条及银行打款凭证,临泽县种子管理局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辩护人申请出示的品种真实性检验报告和玉米杂交种子纯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组织农户进行玉米种子生产,扰乱了种子生产经营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136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对农户的制种款积极筹资兑付,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且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市场秩序,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葛松彬审 判 员  朱 荣人民陪审员  王成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玉蓉附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