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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高忠良与赵俊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忠良,赵俊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高忠良,男,生于1978年11月17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赵俊韬,男,生于1978年12月1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高忠良与赵俊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俊韬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安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