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执裁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胜刚与承德智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刚,承德智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1321号申请执行人刘胜刚。被执行人承德智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胜刚与承德智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仲裁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承县劳人仲调字(2015)第8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荆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