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05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石小龙与苏中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小龙,苏中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510-3号申请执行人石小龙。被执行人苏中美。申请执行人石小龙与被执行人苏中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10000元,未结标的额1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5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