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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立民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瀚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承德皇家国际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瀚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皇家国际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立民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瀚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号百子园*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马信凤,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号*层。法定代表人:穆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承德皇家国际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热河大厦*座**层。法定代表人:焦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北京瀚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承德皇家国际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0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北京瀚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立案流程管理信息表显示,本案立案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于2015年5月1日实施,故不适用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据此,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该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北京瀚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爱民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