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葛瑞昌与葛委明、徐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瑞昌,葛委明,徐雪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828号原告:葛瑞昌。被告:葛委明。被告:徐雪玉。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瑞昌诉被告葛委明、徐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瑞昌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瑞昌以另寻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瑞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葛瑞昌负担。审 判 长 方 颖人民陪审员 杨春芳人民陪审员 庞忠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