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齐立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孝芳与马成志、王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孝芳,马成志,王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齐立保字第19-2号申请人:赵孝芳,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马成志,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王雪,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赵孝芳与被申请人马成志、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孝芳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马成志、王雪名下的车辆,申请查封价值为5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成志名下的鲁NXXX**号车一辆,查封价值为52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二、查封被申请人王雪名下的车一辆,查封价值为52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三、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国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