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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齐鑫与吴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刚,齐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刚。委托代理人鲁长荣(吴刚之母)。委托代理人鲁长顺(吴刚之舅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鑫。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刚与被上诉人齐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吴刚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于被上诉人齐鑫的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吴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代理审判员  李宝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 伟速 录 员  李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