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汪某某,女,汉族,1986年某月某日生。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81年某月某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现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5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文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