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黄某,居民。被告郝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郝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郝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贾永明人民陪审员 赵 勇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玉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