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来欣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郑来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来欣。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来欣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38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案件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8号,因此,本案应当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