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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行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夏雪春与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雪春,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潼法行初字第00053号原告夏雪春,男,汉族,1979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兴潼大道42号。组织机构代码32781240-6。法定代表人刘春英,女,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华伟,男,该委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雪春诉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原告夏雪春于2015年11月30日以被告已撤销征收决定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雪春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雪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雪春负担。审 判 长  周中奎代理审判员  甘 觅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议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