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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黄某某,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黄倩倩,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女,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舒涛,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为260.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56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曾尚斌代理审判员  漆杏梅人民陪审员  雷小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冰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