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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申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麻世珠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麻世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12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麻世珠,男,1950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晋中市榆次区王湖村一区**号。再审申请人麻世珠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晋中中法立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麻世珠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麻世珠申请再审称,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首先要弄清楚当事人有无程序方面的诉权,如果有就应当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市政府招待所承租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理应受到保护,申请人为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提起诉讼,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起诉。本院查明,2015年5月12日,麻世珠向榆次区法院起诉榆次区人民政府,麻世珠诉称,1999年11月其与榆次市政府签订了《市政府招待所承租合同》,承租期从1999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1日止,共15年。合同约定于城市规划、体制改革需要终止合同的,承租人所有投资经有关部门评估、折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租人給予合理补偿。2001年1月9日榆次区常委会决定,将招待所全部资产出卖。故诉请法院确认榆次区政府违约,判令榆次区政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麻世珠经济损失50万元。本院认为,榆次区人民政府处理政府招待所资产的行为,系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改制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1号第3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固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麻世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麻世珠的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麻世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谢红雯审判员  吴捷慧审判员  成 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莉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