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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立行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守银与日照市东港区教育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守银,日照市东港区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日立行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守银,男。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日照市东港区教育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与济南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文军,局长。上诉人张守银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立行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起诉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原审裁定对张守银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张守银上诉称,上诉人自1983年开始做公办中学物理教师,其自2008年8月考取了硕士研究生,2010年7月毕业,至今未联系到工作单位,故要求复职。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守银请求确认被上诉人不恢复上诉人的教师岗位行为违法,并依法责令被上诉人恢复上诉人的教师岗位,��请求所指向的行为并非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张守银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东坤审 判 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