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执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杜小国与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国,张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343号申请执行人杜小国。被执行人张胜利。冯立民与张胜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井民一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1600元,案件受理费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1600元,案件受理费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