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个民二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与金永德信用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金永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个民二初字第11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住所地:云南省个旧市人民路88-2号。负责人:陈联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雷学俊,云南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超,云南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金永德,男,197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与被告金永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于2015年11月30日以双方欲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损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思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