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8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谢振锋与乔新建、荆柳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振锋,乔新建,荆柳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848-1号申请执行人谢振锋,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新建,男,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荆柳绒,女,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关于谢振锋与乔新建、荆柳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振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乔新建、荆柳绒银行存款2065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 田 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