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6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唐宇诗与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宇诗,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045号原告唐宇诗,男,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号。委托代理人杨梦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资州大道南三段13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源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原告原告唐宇诗诉被告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唐宇诗不按照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