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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贾洪杨与被告陈德义、张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洪杨,陈德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287号原告贾洪杨,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陈德义,男,55岁,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张英伟,男,48岁,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贾洪杨与被告陈德义、张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万成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贾洪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洪杨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洪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万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