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非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县计生委与朱秋华、李菊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非执字第60号申请人泰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温双凤,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朱秋华,男,汉族,1978年9月生,住江西省泰和县。被申请人李菊芳,女,汉族,1981年10月生,住址同上。申请人泰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泰和县水槎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2日对被申请人朱秋华、李菊芳作出的泰计生征决[2015]第6468号《江西省征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泰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泰和县水槎乡人民政府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泰计生征决[2015]第6468号《江西省征收本院认为,泰和县水槎乡人民政府作出泰计生征决[2015]第6468号《江西省征收对申请人泰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泰和县水槎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泰计生征决[2015]第64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小芃审 判 员 马 菲人民陪审员 孙丽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