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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执003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何君治与人保财险渭南市高 新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君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高新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00393-3号申请执行人何君治,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高新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渭南高新支公司”)。负责人李益民,公司经理。何君治与人保财险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商州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人保财险渭南高新支公司赔偿何君治损失51762.57元。因人保财险渭南高新支公司未自觉履行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君治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51762.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渭南高新支公司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前已将赔偿款51762.57元汇入本院账户,本院扣去申请人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元后,将剩余部分给申请人兑付。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商州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勇审 判 员  王世武代理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小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