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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穆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与郑晋丹、牡丹江骏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郑晋丹,牡丹江骏达房地产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穆商初字第7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八面通镇长征路。负责人苏海东,行长。委托代理人孔凡武,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郑晋丹,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牡丹江骏达房地产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七星街海通大厦605室。负责人胡广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与被告郑晋丹、牡丹江骏达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于2015年11月30日以目前无法追查到被告人居住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2元,减半收取201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柳炳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