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分行与陈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分行,陈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5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分行。负责人:张三梅。被执行人陈佳。本院依据(2015)南市执字第01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分行申请执行人陈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陈佳偿还借款本息20014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分行与被执行人陈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200145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200145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分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大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