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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郑衍安与苏元录、王书亭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衍安,苏元录,王书亭,刘崇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郑衍安。被执行人:苏元录。被执行人:王书亭。被执行人:刘崇尧。本院在执行郑衍安与苏元录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凤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