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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民初字第3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于目科与彭兴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目科,彭兴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3296号原告于目科,男,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彭兴勇,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目科与被告彭兴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目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于目科负担。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景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