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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冠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侯春娣劳动合同纠纷2015岗民初36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冠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侯春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广州市冠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冠生。委托代理人:卢迪欣。被告:侯春娣。委托代理人:何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冠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春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冠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广州市冠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冠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飞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铭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