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非执审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易华彬、周一芬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易华彬,周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纳溪非执审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学忠,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易华彬,男,生于1976年1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申请执行人:周一芬,女,生于1982年1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申请执行前,也履行了催告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泸纳卫计征决(2015)第02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婧审判员 雍定远审判员 罗琴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光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