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梧桐镇民主村富民路34号。法定代表人林莹,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俊,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人民陪审员 叶树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琴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