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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友梅与丁建敏、青岛暖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梅,丁建敏,青岛暖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545号申请执行人:刘友梅,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丁建敏,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暖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丁建敏,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友梅与被执行人丁建敏、青岛暖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17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284.5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丁建敏所有的车辆鲁B1UG**号车一辆,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17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玉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