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02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在武、蒋慧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在武,蒋慧君,沈正宏,杨祝凤,曹庚华,还治翠,侯宏春,陈汉翠,沈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02104-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庆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在武,职业不详。被执行人蒋慧君,职业不详。被执行人沈正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祝凤,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曹庚华,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还治翠,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侯宏春,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陈汉翠,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沈阳,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在武、蒋慧君、沈正宏、杨祝凤、曹庚华、还治翠、侯宏春、陈汉翠、沈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210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江审 判 员 陈亚代理审判员 蔡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