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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宋福芝与唐山市丰润区天富鑫铸件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福芝,唐山市丰润区天富鑫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宋福芝。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天富鑫铸件有限公司,地址丰润区东山路。宋福芝与唐山市丰润区天富鑫铸件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25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天富鑫铸件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宋福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天富鑫铸件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宋福芝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天富鑫铸件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宋福芝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郭双武审判员  王荣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习明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