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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湖南益阳中信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鸿进置业有限公司、姚德先抵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益阳中信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鸿进置业有限公司,姚德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益阳中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路297号中信大厦1001号。法定代表人曹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鸿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树塘铜盆湖路2号。法定代表人姚德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德先,男,汉族,1962年5月25日出生,长沙市人。申请执行人湖南益阳中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鸿进置业有限公司、姚德先抵押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益阳中信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益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钧审 判 员  黄 柯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