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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分公司与郝禄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分公司,郝禄伟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66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金佛大道185号(同邦国际城)1幢11-9,组织机构代码71166146-2。负责人潘炳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娇娇,该公司员工。被告郝禄伟,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分公司诉被告韦美兵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分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宝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恒瑶